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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旗房征局关于赵宝元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8/ 分  类: 其他 ; 其它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15日
名  称: 鄂旗房征局关于赵宝元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
文  号: 鄂征字46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信访局:

根据鄂托克旗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态化组织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旗维稳办发〔2017〕42号)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经排查,信访人赵宝元信访事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11月间,我局组织实施了《鄂托克旗去库存实施方案》中置换库存房屋的征收活动。邱利军(与信访人赵宝元有房屋权属纠纷)于2016年7月5日到鄂托克旗房产超市报名参加了去库存征收活动,参加报名的房屋位于乌兰镇三居委5栋6号。邱利军报名时提供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了两份手写房屋买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为贺志祥给温玉龙卖房的协议,一份为温玉龙给邱利军卖房的协议书(材料后附)。经我局审查该房屋符合置换条件,经过一系列置换程序,邱利军于2016年10月10日与我局签订了房屋征收置换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22日,信访人赵宝元到我局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公证书,公证书中的标的房屋为乌兰镇三居委5栋6号的房屋。公证书显示三居委5栋6号的房屋所有人为赵军(系信访人赵宝元儿子)。要求我局取消与邱利军的房屋征收置换协议。

二、办理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于2016年12月底按照程序以邱利军涉嫌诈骗为由向鄂托克旗公安局报案,2017年5月9日,鄂托克旗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证据为由不予立案。

该信访属于涉法涉诉案件,我局现正在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解决与邱利军矛盾纠纷。

三、稳控措施

2016年12至今,信访人多次到我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旗委政府等地上访,情绪激动,要求给予公平解决诉求。

综合信访人是河北籍、年龄大等因素,我局认为该信访人极有可能越级上访或发生个人极端事件,我局已落实该案件的责任领导和稳控责任人。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