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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综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7〕107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鄂托克旗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发展新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棚改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棚改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新建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安排、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棚改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棚改购买主体一般系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其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棚改承接主体系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六条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其开展棚户区改造举借债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棚改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 

  (七)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当地棚改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具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或资金)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用地红线内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绿化、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基础设施); 

  (六)其它经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认定,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确定项目。棚改购买主体根据我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公示信息。棚改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棚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十—条  选择承接。棚改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棚改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棚改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棚改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履约管理。棚改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棚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帮助棚改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棚改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棚改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棚改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应逐年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可通过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对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相应机制,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信用记录,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承接主体,依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棚改承接主体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滞留棚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笫七章  附 则 

  笫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