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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镇案旗审”工作办法(试行)》和《派驻机构“两级联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9/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旗纪委监察局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镇案旗审”工作办法(试行)》和《派驻机构“两级联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旗纪发〔2017〕35号 主 题 词:

 

 

 

 

 

 

 

鄂旗纪发〔201735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镇案旗审”工作办法(试行)》和《派驻机构“两级

联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苏木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室,旗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苏木镇纪委、旗纪委各派驻机构、旗纪委机关各部室:

现将《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镇案旗审”工作办法(试行)》和《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两级联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5月24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

“镇案旗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加强对苏木镇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案旗审”,是指苏木镇纪委或人民政府立案案件,由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后,报请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三条  苏木镇纪委或人民政府立案案件是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经初步核实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

第四条 “镇案旗审”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苏木镇纪委(监察室)的审理职能和责任不变;

(二)坚持苏木镇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

(四)坚持分级办理、各负其责;

(五)坚持协商沟通,充分听取执纪审查单位意见;

(六)坚持回避制度,严肃案件审理纪律;

(七)坚持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审查终结后,由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按“查审分离”原则确定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小组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形成初步审理报告。

第六条  初步审理报告形成后,报请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报请时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镇案旗审”报送审核案件登记表》;

(二)立案依据;

(三)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四)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个人检讨材料;

(五)审查组关于“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有异议时);

(六)审查报告;

(七)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审查人简历等主体身份材料)

(八)移送审理登记表、审理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初步审理报告;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须有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予起诉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生效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十)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七条  对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报请审核案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旗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确定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小组对违纪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办案手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提出补充意见,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按要求进行补充,并将补充材料报送审核小组一并审核。

第九条  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小组审核重要、复杂或对违纪事实认定有异议的案件,应与被审查人进行谈话,进一步核对违纪事实,保障被审查人的权利。

第十条  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小组审核工作结束后形成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从违纪构成要件、具体条规的运用方面加以论述,增强指导意见的说理性,量纪应从全旗整体考虑,做到定性准确,执纪平衡。

第十一条  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小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案件,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需要对苏木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小组形成指导意见后,由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召集初审小组和审核小组成员进行集体审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镇案旗审”指导意见反馈表》及原报送材料一并移交苏木镇纪委(监察室)。《“镇案旗审”指导意见反馈表》作为旗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案件的依据。

第十三条  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审理小组根据指导意见形成审理报告,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拟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经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后,由苏木镇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二)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经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讨论后要报请苏木镇党委批准,由苏木镇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三)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经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讨论后要报请旗纪委批准并报苏木镇党委备案,由苏木镇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四)拟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室提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开除处分要报旗监察局备案)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给予被审查人党纪处分要征求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拟给予党纪轻处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在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讨论之前征求,拟给予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在苏木镇纪委委员会讨论后,报请苏木镇党委或旗纪委批准前征求。

第十五条  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处理意见与苏木镇党委(政府)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旗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案件审理卷内,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登记表;

2.审查报告;

3.审理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其中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核对违纪事实);

4.初步审理报告;

5.《“镇案旗审”报送审核案件登记表》、《“镇案旗审”补充材料指导意见表》、《“镇案旗审”补充材料反馈表》、《“镇案旗审”指导意见反馈表》;

6.集体审议会议记录;

7.审理报告;

8.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纪委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纪要;

9.报请苏木镇党委或旗纪委(监察局)的请示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10.有关党政纪处分决定;

11.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情况;

12.其他相关材料。

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将案件检查卷(分类归整为“主体身份卷”“程序卷”“证据卷”)、审理卷移送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归档管理,防止案件档案材料流失。

第十七条  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镇案旗审”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会同苏木镇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苏木镇纪委(监察室)应在案件移送审理后10日内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初步审理报告形成后应在3日内向旗纪委案件审理室报请审核,旗纪委审核小组应在受理后7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

“两级联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旗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级联审”,是指派驻机构经初步核实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党组织(部门)作出立案决定,由派驻机构组成审查组负责审查,审查结束后由驻在部门党组织(部门)与旗直机关工委各派一人组成联审小组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再由旗纪委案件审理室组织联审小组集体审核把关形成审理报告,报批准立案党组织(部门)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条  联审小组主审由旗直机关工委人员担任,副审由驻在党组织(部门)人员担任。联审小组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

案件报送联审小组时,应填写《派驻机构报送联审小组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  联审小组将审理报告提请批准立案党组织(部门)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后,由联审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及落实其他相关处理手续。

第五条  案件办结后,派驻机构应及时将检查卷(分类归整为“主体身份卷”“程序卷”“证据卷”)、审理卷移送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归档管理,防止案件档案材料流失。

第六条  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会同派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5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