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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1/ 分  类: 其他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统发[2017]23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统计局

                                                                2017313

 

 

 

鄂托克旗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批准、完善手续后方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成立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

      四、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到其他行政局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与其共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本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审查工作应在信息制作产生或获得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时效性和通俗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秘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