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统计局
2017年3月10日
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
(一)范围
1、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
(4)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分工
1、办公室
(1)动态信息;
(2)部门文件;
(3)工作规划;
(4)专题会议;
(5)重点工作安排和实施情况;
(6)应急管理;
(7)公示公告;
(8)信息公开年报;
(9)本局财务相关信息;
(10)公布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2、法规处
(1)政策解读;
(2)行政权力。
3、综合处
(1)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专项数据分析;
(2)新闻发布。
(三)要求
1、各股室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2、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并按职责分工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审查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股室主要负责人初步审查;二是办公室核稿人员审查;三是签发领导最终审查。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3、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
5、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不得公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