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
《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统计局
2017年3月10日
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
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推动我局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信息质量,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现制定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如下:
一、公开内容
(一)统计工作信息。
1.旗委、政府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由办公室负责编写。
2.旗委、政府领导机关布置或批准统计部门实施的重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编写。
3.重要业务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召开会议、推动措施、进展情况等。由主办股室负责编写。
4.统计机构和领导干部变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编写。
5.全旗统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其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编写。
(二)经济社会信息。
1.统计年鉴。由综合股牵头,各股室配合。
3.统计分析报告。由各股室负责编写。
4.统计数据。由综合股负责编写,各股室配合。
二、公开形式
统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主要是通过鄂托克之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以及统计年报、月报、季报、年鉴等刊物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三、审核把关
需要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查,严把政务信息保密关和质量关。
(一)呈送旗领导的各类统计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按要求呈送或发布。
(二)需要在鄂托克之窗上“统计年报”、“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栏目公开的信息,以及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统计工作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再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把关后,方可在相应网站发布;重要工作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