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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1/ 分  类: 其他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15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文  号: 鄂统发[2017]10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统计局关于印发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统计局

                                               2017215

 

 

 

                         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鄂托克之窗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 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 规范性文件。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二)编排体系。

参见《鄂托克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统计公报、鄂托克之窗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eq.gov.cn/etkxxgk_zyk/gkml/qq_etkq_5241/qq_etkq_0402/)、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统计局名义发布以及统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提出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鄂托克旗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名称)

办公地址:鄂托克乌兰镇旧政府大楼二楼东侧

邮政编码:016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0477-6215005

传    真:0477-6221269

电子信箱:3186938329@qq.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