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亨昇石膏矿:
你公司《鄂托克旗赛乌素亨昇石膏矿(10万吨/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附送的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本项目不在保护区的确认函(鄂恐保函[2017]6号、鄂林函[2017]43号)、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中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经现场检查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赛乌素嘎查。该矿储量为109.39万吨,设计可采储量102万吨。矿区面积278500㎡,矿山服务年限为9.9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建设规模为年产石膏矿10万吨。工程内容包括采掘场、排土场及配套设施。实际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2008年10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鄂环监字[2008]402号)。该项目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试运行。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包含三个采区,现开采为二采区,一、三采区整合前设有开采面。开挖出来的石膏是结晶体,不易起尘。矿区不设外排土场,不涉及采矿后的筛分和破碎。矿区不设燃煤采暖锅炉,使用电暖气取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园区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进矿道路用砂石和石膏渣铺垫,长500m,宽3m。道路、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后,粉尘排放量很少。工业场地设旱厕。生活污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三、验收调查结果
(一)废气
采坑边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74mg/m3,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限值要求。
(二)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2.4t/a, 经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三)噪声
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5.1-62.4 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3.3-45.9dB(A)之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剥离土方以及废石和弃土。生活垃圾0.75t/a,经收集后拉运至园区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剥离土方量约为50000m3/a,废石和弃土全部回填废弃采坑。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不涉及总量。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基本得到落实,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生态恢复与整治方案》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
2.对已完成内排的采区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待矿山闭坑后,全面平整场地,恢复植被。
3.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开采,并及时采取采区及道路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由鄂托克旗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9日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