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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07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房发〔2015〕27号 主 题 词:物业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33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69个住宅小区,包括乌兰镇33个、棋盘井镇30个、蒙西镇6个。 

  第三条 旗房管局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的具体实施机构,考核人员从物业监察队、物业协会、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中抽调,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物业企业业务目标考核评分标准》、业主满意度调查、业主委员考评结果、社区委员会考评结果及物业服务企业受到的奖惩得分等。 

  第五条 考评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业主满意度调查和综合考评,各项考核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月考评由物业监察队负责; 

   2、半年考核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负责,可共同组织,也可分别组织; 

  

  

  

3、业主满意度调查由物业公司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需要,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物业监察队可介入调查或单独组织调查; 

  4、综合考评在以上考评项目的基础上,按以下权重计算:月考评占70%,业主满意度占20%,业主委员会考评占5%,社区委员会考评占5%,奖惩得分按实际情况直接记入总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考评=月考评得分×70%+业主满意度得分×20%+业主委员会考评得分×5%+社区委员会考评得分×5%+奖惩得分。    

  第六条 考核工作遵循“奖优罚劣”原则: 

   1、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级奖励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2、被业主举报到自治区内、市内,旗内的每件次分别扣5分、2分、1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分类: 

      月考评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79(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的物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将与物业服务企业年检挂钩。 

  第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考核组有权对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向房管局报送整改情况。同一地点两次及以上发现同一问题,第一次下达整改通知书,第二次在全旗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检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作为解除合同和停止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综合考评排在末位、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公司,将采取终止资质年检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责令退出物业服务市场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