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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7/2016-04039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鄂民政发〔2016〕87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民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切实发挥救灾款物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16]93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16]94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对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要深刻认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发放程序,确保救灾款物专款(物)专用,切实让受灾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进一步加强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

    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54号)文件,认真核实灾情,做到不漏一户一人,确保灾情数据客观准确,为合理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提供可靠依据。

    三、进一步明确救灾款物使用原则

各地区要严格遵守救灾款物“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救灾款物拨付文件要求和规定用途管理使用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下拨的救灾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

同时,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监管,对下拨的救灾物资建立专账、专人保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经维修、清洗、消毒后妥善保管。对无使用价值的救灾物资,应说明情况附带图片资料上报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申请审批程序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嘎查村评议、苏木镇审核、旗审批的工作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受灾人员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嘎查村评议:嘎查村委会根据受灾人员申请,经核实后,组织召开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受灾人员困难程度评选出本嘎查村需救助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期为3天。

(三)苏木镇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各嘎查村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后上报旗民政局。

(四)旗审批:旗民政局对苏木镇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后确定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并通知各苏木镇在嘎查村公示。公示期为3天。

    五、进一步加大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

旗民政局将加大对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会同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鄂托克旗民政局

                                                                                                                        2016年7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