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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2/ | 分 类: 工业、交通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转载 |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01日 |
名 称: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准入及管理办法 | |
文 号: 政策法规 | 主 题 词: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自治区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大用户准入和管理。
第三条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大用户直购电权限将分阶段逐级开放。
第四条 建立大用户信用等级制度,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示大用户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负责监管。
第五条 建立大用户风险抵押金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负责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中电量、电力的量纲分别为兆瓦时(MWh)、兆瓦(MW)。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八条 国家发改委已将属于八个高耗能产业(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和水泥)的企业区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对于国家明确的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不对其开放直购电权限;而对于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高耗能企业通过设置产业系数调整其直购电量。
第九条 为了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自治区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自治区政府优先在氯碱化工(PVC)、有色金属、单(多)晶硅、生物发酵、铁合金、电石行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工作。
第十条 大用户自愿参与直接购电交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2. 有利于自治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3. 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4.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 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
6. 满足接入较高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
7. 具有相当的购电规模,年用电量原则上不小于2亿千瓦时;
8. 具备零点抄表能力;
9. 拥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不进入多边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市场的大用户在规定时间前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市场的大用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大用户予以公告,并按照第四章规定,计算大用户准入市场序位;未通过审核的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核结果均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审核的大用户按照《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包括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类别,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4、 公司信用等级;
5、 详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报装容量、接入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用电电价、上一年最大负荷及用电量、本年度预计新增用电量、典型年分月负荷曲线、供电可靠性需求、自备电源容量、行业分类、生产规模、生产班制、产品品种、单耗、产量、产值等;
6、 有关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多边交易市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具备符合电能计量管理规定的计量设备,具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接入条件,数据网络满足电力二次安全防护条件;接入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终端设备满足电力二次安全防护条件。
7、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办法中没有再写“退出程序”,理由如下:
(1) 大用户是市场主体之一,可以根据《规则》规定退出市场;
(2) 进入市场的大用户若出现不良行为,但又没有严重到被勒令退出市场的程度,应属管理的范畴,限期整改,已在本办法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阐述。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态势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状况,于每年11月份公布下一年度大用户直购电指标,包括:
1、 多边市场大用户直购电总量;
2、 分行业直购电量;
3、 用户当年实际用电量水平和预计下一年新增用电量水平在准入市场排序中的权重(以下简称“排序权重”,又细分为“实际排序权重”和“新增排序权重”)。
1、权重可以定为:“实际权重”0.4, “新增权重”0.6,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调整权重。
2、当年实际用电量水平只有10个月,并且是否能及时统计出来?还是按照滚动12个月计算?
3、预计下一年新增用电量水平是否有什么认证的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运营情况,以及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大用户直购电指标将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分行业直购电总量、排序权重以及各行业用户实际和新增用电量水平,分别计算并发布分行业用电量准入门槛值,包括实际准入门槛值和新增准入门槛值。满足任一准入门槛值的用户,就有资格参加准入市场排序。
设定门槛值的意义在于1、减少计算工作量;2、避免了某些用户实际允许的直购电量很小的现象。
第十九条 实际(新增)准入门槛值计算办法
根据各行业实际(新增)用电量裕度,按照用电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入选通过审核的大用户的实际(新增)用电量,最后一家入选大用户的用电量即为该行业实际(新增)准入门槛值。
行业实际(新增)用电量裕度=行业直购电总量ד实际(新增)排序权重”×2
例如:
某行业直购电总量10亿,实际排序权重=0.4, 新增排序权重=0.6,则该行业实际用电量裕度=8亿,新增用电量裕度=12亿。该行业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水平从高到低的顺序累加至8亿,若最后一家入选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为2亿,则该行业的实际准入门槛值=2亿。新增准入门槛值同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十条 准入市场序位计算办法:
各行业按照行业内大用户用电量分值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准入市场序位。
大用户用电量分值=实际用电量分值+新增用电量分值
实际(新增)用电量分值=行业实际(新增)用电量裕度×大用户实际(新增)用电量比例
大用户实际(新增)用电量比例=大用户实际(新增)用电量/所有满足实际(新增)准入门槛值的大用户实际(新增)用电量总和
例如:
某行业直购电总量10亿,该行业实际用电量裕度=8亿,新增用电量裕度=12亿。
经计算该行业的实际准入门槛值=2亿,新增准入门槛值=1亿。
实际准入门槛值=2亿,共3家大用户入选,实际用电量分别为4亿、3亿和2亿。则它们的实际用电量分值分别为32/9,24/9和16/9。
新增准入门槛值=1亿,共6家大用户入选,新增用电量分别为3亿、3亿、2亿、2亿、2亿和1亿,它们的新增用电量分值分别为36/13, 36/13,24/13,24/13,24/13和12/13。
若某大用户实际用电量分值=24/9,新增用电量分值=24/13,则其总的用电量分值=24/9+24/13
第二十一条 同一大用户由于接入不同的变电站,具有不同电压等级时,只针对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部分计算准入市场序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跨行业的大用户,分行业计算其准入市场序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规模,分行业按准入市场序位核准大用户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 成立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及主要发电公司为成员的内蒙古电力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大用户直购电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负责大用户直购电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电力大用户直购电联席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听取和了解大用户直购电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协同电力监管机构定期对大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意见上报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
检查周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已注册的大用户进行年度审核,同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及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大用户出现下列情况时,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直购电资格。
1、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 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
4、 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5、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 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计划。
被撤销直购电资格的大用户,原则上在撤销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向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进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 大用户的权利
1、 对《规则》和本办法条款有疑问时,要求电力监管机构解释;
2、 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影响市场公正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 向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4、 向电力交易中心或电力监管机构及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干预的申请;
5、 提出完善本办法的建议。
第三十条 大用户的义务
1、 按照《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2、 按规定进入或退出多边市场;
3、 向交易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
4、 按照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大纲和功能规范,建设本侧终端以满足市场运营的需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 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电;
6、 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的调查和争议调解;
7、 熟悉并遵守《规则》和本办法,对《规则》和本办法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