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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期间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安委办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期间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鄂安委会发〔2017〕10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党的十九大、自治区成立70周年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等重大活动即将陆续举行(以下简称重大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旗政府关于加强上述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为确保上述重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无事故,按照委、政府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期间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发〔2017〕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党的十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在即,在此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势必将严重损坏我旗、鄂尔多斯市和自治区甚至我国的良好形象,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特别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把手”,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给予重视,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从最坏处着想,往最好处努力。从严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严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上述重大活动创造平安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摸清底数,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试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制定本单位2017年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方案,时间从7月1日至12月31日,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立即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定”要求进行整改,所有检查资料和隐患整改情况,都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档案。根据检查结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能否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检查和评估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于7月10日前,书面报送安监局。之后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并于当月8日前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局,一直持续至12月结束。不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二)从7月1日至12月31日,正常生产和试生产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每天必须有1人在企业带班值守,离开企业驻地必须向旗安监局请假。做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三)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和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要岗位操作人员、不得请假离岗、找人替岗,夜间必须有公司级领导带班。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每日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企业带病运行。每日汇总一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当日16:30前报送至旗安监局。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保持稳定运行,采取措施避免出现工艺参数的较大波动,各类检、维修必须制定方案。大范围检维修方案必须报旗安监局审核备案,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非安全生产需要不得在罐区开展任何作业。特别是在重大危险源、储罐、危险装置等设备和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确因安全生产必须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安监局审核备案方可实施。在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公司级领导现场监督指导作业。对未经审批动火作业的一律停产整改,在事后发现也一律停产整改。加强现场人员的管控,开展厂区人员定位,尽量减少危险区域人员的活动次数;不得开展同一区域3人以上作业,确须进行作业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公司级领导现场监督指导作业;不得安排新员工上岗;不得组织大规模外出培训;不得安排大量人员进入现场参观或检查;避免安排从业人员连班、加班造成疲劳。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利用班前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了解员工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调整。

(五)加强各类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装置、储罐区的管理。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装置、储罐区,制定重大活动期间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万无一失。

(六)停产企业要做好停产期间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留厂值守,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每天必须有公司级领导带班。充分发挥护厂安全员的作用,加强对厂区危险源的管理和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管,重大活动期间,加油站不得销售散装汽油。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要向旗安监局申报销售品种、数量和采购、销售单位,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违反规定擅自经营的企业,一律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一律实行实名制登记后方可销售。

(八)安监局和开发区(园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和评估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情况经旗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于7月25日前书面报安委办。以后2个月进行一次确认,9月25日前上报9月份核查情况,11月25日前上报11月份核查情况(上报材料必须经旗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主要负责人要于7月3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和在建项目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约谈,主要内容为如何确保8月份至12月份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督促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约谈情况要记录留存,以备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和不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议上级公司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所在企业停产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十)在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生产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试生产企业,旗安监局和开发区(园区)安监局必须派人驻厂督查指导。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盯防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在岗尽职、生产运行和建设状况是否正常、现场作业是否有序、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开展等情况。安监局和园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将派驻企业人员情况于重大活动举办10天前报送旗安委办。

(十一)旗安监局和开发区(园区)安监局按照职能,配合旗发改局做好辖区油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监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其建设安全。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各单位要对所有的应急器材和装备、物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性能完好、装备物资齐全,并加强演练,确保随时拉得出,能救援。

三、从严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和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根据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指导、督促本地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对不亲自部署、指导、督促或部署、指导、督促不力,导致部门和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文件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经企业自查自评和安监局核查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安委办。对未按要求对企业自查自评进行核查和核查不彻底、弄虚作假的地区和部门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安委办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包片督查指导,督查不定时限,不定次数,直到年底。

各项重大活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开发区(园区)安监局于每日16点20分前将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后传真报送安监局。

联系人:陈心悦

电 话:622206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