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现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保障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负责对本局所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各队办理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之一的,应当提交案审委审理。
本条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五)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行政处罚听证中发现新情况、新证据,足以影响案审委意见时,提交案审委重新审理的案件;
(七)负责办理案件的机构认为案情复杂,经案审委主任委员同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案审委接受局党组领导,实行集体会议审理制度;案审会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册。
第四条 案审委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各室、队负责人担任。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负责案审委日常事务。案审委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法制办负责人兼任。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案审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主任委员决定。
第五条 负责办理案件的机构应当向案审委办公室提出案件审理申请,后附案件调查报告,包括案件基本资料、处理建议及依据、证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案审委办公室对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下述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本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是否适格主体;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与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办案(即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七)其他确需初步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案件需要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报主任委员拟定召开案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
案审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案件不属于案审委审理范围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自收到《提请审理申请书》及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案审委办公室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案件需补充资料方可做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请审理申请书》及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机构予以补充资料及需补充资料的清单。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补充完毕资料。
案审委办公室自收到相关补充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确定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业执法队应于案审会议召开前2日,将案件汇报资料一式10份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汇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案件审理小组审理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
第九条 案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调查人员;
(二)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
第十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理议程、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
(三)案审委委员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法律依据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询问,案件承办人做出回答;
(四)案审委委员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
(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会议主持人总结会议。
第十一条 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一)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做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案审会会议记录,案审委委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根据案审委讨论情况制作《案件审理决定书》,并提交主任委员审签后,送案件承办机构执行。
《案件审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决定书》,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会议的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做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7年8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