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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发布机构:鄂安委会发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2017〕13号 主 题 词:

   

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91

 

 

  

 

 

1、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3

2、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4

3、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5

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直报通报制度—————6

5、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9

6、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9

7、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11

8、安全生产转办、督办工作制度——————11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13

10、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14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为完善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

(一)为及时掌握全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二)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可与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一并召开。会议议题由安委办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委、政府旗委、旗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三)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各参会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研究措施,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是指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警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对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三个月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5.旗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对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

2.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3.旗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四)安全生产预警警示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1.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预警警示,主送苏木镇人民政府,抄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有关行业部门的预警警示,主送该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该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3.对中央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预警警示,由市安委会负责办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主要内容包括被预警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六)被预警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对预警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委会办公室。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对预警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

(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将全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向全进行通报:

1.一个月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年内被安委会预警警示,被预警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4.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市、自治区、国家通报批评的;
    5.旗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它情形。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向全通报:

1.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内被安委会预警警示,被预警后未按要求整改、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

3.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市、自治区、国家通报批评的;
    4.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旗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它情形。

(四)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的主送对象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抄送委、政府以及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安委办主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被通报事故发生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要求,或被通报问题的危害及严重性、极易产生的安全风险后果,下一步整改措施、工作要求等。

(六)被通报的苏木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立即研究落实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委会办公室。

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直报通报制度

(一)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相关规定,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直报效率和准确性。

(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由旗安监局负责统计直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安监,由旗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统计录入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每月6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第6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1.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2.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六)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旗安监局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旗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2.旗安监局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七)具有以下情形的,安委会办公室对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及时填报,被市、自治区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被自治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次提示,对存在问题仍不改正,影响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事故的;
    3.存在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
    4.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

5.违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其它行为的。

(八)安全生产统计直报通报的主送对象为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抄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旗党政主要负责人。

(九)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直报情况纳入年度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一)为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

(二)安委会办公室逐月对全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发生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三)每月5日前,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将上月事故情况分析汇总报送安监局综合业务监督管理股,旗安监局综合业务监督管理股进行综合分析。

(四)安委会办公室每月6日前编写上月《安全生产月报》,主送旗、市、自治区有关领导及安委会成员单位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各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多个部门的或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可报请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四)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摘牌。

(五)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六)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被挂牌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八)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

(一)为强化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安委会可结合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性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旗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安排督查的其它工作。

(三)性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安委会统一组织进行部署。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督查对象为政府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同一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五)督查主要程序:听取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文件材料,抽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了解贯彻落实情况等。

(六)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安委会办公室,形成综合督查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下发督查通报。

八、安全生产转办、督办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安委会办公室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安委办根据工作要求,将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采取转办、督办的方式办理。

(二)安委会办公室受理的以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可转交由相关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部门办理:

1.国务院、自治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发文、业务涉及特定行业领域,需要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2.旗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批示,需要由有关行业部门或有关苏木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落实的事项;

3.旗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或报告的、涉及其它有关行业部门的业务,需要协调由其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

4.接到上级批转或12350、局长信箱、各类网络举报,应该由苏木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反映事项;

5.其它需要移交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安全工作事项,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文件方式进行督办:

1.国家、自治区市、旗安全生产督查组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直部门或有关苏木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办理、回复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2.旗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需要由安委会办公室督办落实的;

3.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安委办可挂牌督办;

4.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需要督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凡需要转办、督办的事项,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文件进行转办或督办。

(五)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转办或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办理情况反馈。

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和责任。

(二)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归口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对所监管行业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逐级负责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

1.凡发生人身身亡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重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市安全生产总值班室(0477-8589622)。

2.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逐级或可同时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3.公安、消防、卫生、交通、安监(即110、119、120、12350)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按规定上报委、政府的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4.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续报工作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报告市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四)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安委会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对苏木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效能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每季进行一次分析。对在事故信息报送过程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企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加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安委会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或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惩戒。通过新闻媒体或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6.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它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五)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委办统一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安委会讨论通过报政府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4.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安委会通过新闻媒体或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5.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复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经讨论审定,将其从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站的“黑名单”公布栏上删除;原通过媒体公布的,则将删除情况在同一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