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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煤字〔2017〕100号 主 题 词:

煤炭局各单位、各煤炭企业:

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现将《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7年6月6

鄂托克旗煤炭局煤矿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 

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旗煤炭局督办的范围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督办”的原则,旗煤炭局管辖范围内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旗煤炭局督办,同时,以下情形列为旗煤炭局督办:

(一)上级部门指定由旗煤炭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旗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旗煤炭局检查发现管辖范围内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旗煤炭局安检站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需直接督办的。

(五)旗煤炭局接到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需直接督办的。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旗煤炭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报告市煤炭局申请实施提级督办。

三、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责任体系

(一)成立旗煤炭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安检站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旗煤炭局安检站成立相应的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小组,分别对旗煤炭局挂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现场验收和执法处罚等。

(二)信息管理

由旗煤炭局安检站负责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和执法处罚等台账和信息管理。

(三)规范程序

由旗煤炭局安检站负责规范执法程序,审核执法文书。

四、旗煤炭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处理程序

(一)对应由旗煤炭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旗煤炭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组讨论后向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煤矿下达督办通知书,并通知旗煤炭局安检站,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3、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6、督办销号程序。

(二)各督办小组分别对旗煤炭局挂牌的重大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跟踪督办和执法处罚。

(三)严格验收。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在接到煤矿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旗煤炭局督办组牵头,各督办小组现场验收;发现煤矿重大隐患不上报,仍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对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和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函停止供应电力及火工品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隐患销号。验收完成后,各督办小组应将重大隐患督办治理结果汇报督办组并交旗煤炭局安检站进行销号,解除督办。

(五)信息管理归档。

1、旗煤炭局安检站将旗煤炭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相关情况(督办和验收情况、隐患销号和执法处罚等)汇总后,建立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台账;上级部门指定由旗煤炭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旗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解除督办后由安检站负责反馈。

2、旗煤炭局安检站每月5日前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情况汇总报市煤炭局安监科。

五、旗煤炭局提级申请至市煤炭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旗煤炭局安检站撰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专家或评价评估机构意见;

(五)隐患督办情况等内容。

六、旗煤炭局安检站应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并加强旗煤炭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监管,对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予以解决。各督办小组按照“谁督办、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督办工作职责。

七、列入旗煤炭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煤矿井口、采坑、排土场等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负责人等内容。

八、旗煤炭局安检站应当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上报,并组织制订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2、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的经费和物资,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九、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向旗煤炭局督办组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并进行备案。延期说明应当包括申请延期的原因、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并向旗煤炭局报告;旗煤炭局对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一、旗煤炭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纳入煤矿安全诚信系统建设,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国土、公安相关部门、证券、金融等机构通报。

十二、旗煤炭局设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0477-6475045

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