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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煤字〔2017〕102号 主 题 词:

煤炭系统各单位、各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安委办〔20172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鄂托克旗煤炭局制定了《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现将《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实施。

特此通知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7年6月10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安委办〔20172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建立全旗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实现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持续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重点

(一)着力构建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1.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要指导推动辖区内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煤矿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实施、完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2.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煤矿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水害、顶板、火灾、人车运行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其中,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报告鄂托克旗煤炭局。要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3.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煤矿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通过改进开采工艺、提升技术装备、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推进煤矿企业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班组长和一线工人的管控责任。煤矿企业要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4.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井下一线工人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5.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制度,每月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正常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工作,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明显下降的,组织重新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煤矿企业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鄂托克旗煤炭局报告,实行挂牌督办。煤矿企业要依法赋予生产一线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6.防控职业病危害。煤矿企业要依法向内蒙古煤矿监察局乌海煤矿监察分局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按要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严格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制定职业病防治制度,落实职业危害培训,规范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监管体系

    1.健全完善标准规范。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要根据煤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系统总结本地区行业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

    2.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要结合煤矿企业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确定煤矿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煤矿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煤矿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分类,制定执法名录库,明确一般执法对象和重点执法对象,按照不同时期工作重点,结合煤矿企业执法分类、执法重点内容进行精准执法。对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支持、推动煤矿企业加快实施管控整治措施,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制定实施煤矿企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和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3.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要严格按照有关复工复产验收文件要求,严把复工复产关,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要严格准入机制,对于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审核,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验收标准,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推进提升煤矿企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三、责任分工

    鄂托克旗煤炭局负责组织制定煤矿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推动煤炭行业领域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煤矿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试点,制定标准规范,全面实施(20181月至20189月)

1.确定标杆煤矿企业(20181月至20182月)。 

    鄂托克旗煤炭局将根据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作为标杆煤矿企业,并上报市局安监科。

2.开展试点工作(20182月至20185月)。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加强指导和技术支持,按照自行制定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辖区内的标杆煤矿企业试点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3.总结制定标准(20185月至20186月)。

    总结本辖区标杆煤矿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规范。

4.全面实施(20186月至20189月)。

    鄂托克旗煤炭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对标活动,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对安全风险开展全面的排查、辨识、分级、建档、标识和管控,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总结验收(201810月至201812月)

201810月至201811月,煤矿企业按照各自目标,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内容进行核实,形成核查报告,按照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全员培训,使每个岗位的员工都明确本岗位存在的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法。201811月至201812月底前,鄂托克旗煤炭局将组织对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进行验收。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

(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鄂托克旗煤炭局鼓励全旗煤矿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推动煤炭行业企业逐步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要大力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状况、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挂钩,并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煤矿企业构建风险管控体系中的作用;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和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煤矿企业主动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深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鄂托克旗煤炭局将要引导煤矿企业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工作,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与更新完善,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持续改进和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鄂托克旗煤炭局将要按照制定的规范标准,由专业服务机构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培训、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调校工作要委托相关专家加强对专业机构的送审报告的审查力度,保证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强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煤矿企业要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图像,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完善可靠,正常运行。鄂托克旗煤炭局将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内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所有辨识出的风险和排查出的隐患全部录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对煤矿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管理。要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矿井、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实现煤矿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异常情况自动报警。

六、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鄂托克旗煤炭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部门,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
遏止较大事故,持续减少一般事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井、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煤矿企业要在 2017 年底前完成风险辨识管控体系建设。

(二)强化示范带动。鄂托克旗煤炭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办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隐患类别、隐患排查方法与治理措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等,提升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要大力推进试点标杆煤矿企业工作,积极探索总结有效做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组织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在标杆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现场培训,发挥标杆煤矿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典型煤矿企业的标准、制度、管理方法推广到同类煤矿企业中,以点带面,提高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推广一批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煤矿企业,为推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鄂托克旗煤炭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和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和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