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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6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煤字〔2017〕107号 主 题 词:

煤炭系统各单位、煤炭企业:

现将《鄂托克旗煤炭局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7年6月26日

 

鄂托克旗煤炭局生态环境保护

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全旗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按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发〔2017205),《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旗党办发电〔201713)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整治原则

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发〔2017205),《鄂托克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旗党办发电〔201713)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原则,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和标准,实行问题清单式管理,加强源头管控,疏堵结合,依法查处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本行业领域监督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责任追究,构建长效机制,着实改善矿区环境治理。

二、检查内容

㈠共性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主要包括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内容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及配套文件精神情况;按照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有关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情况。

2.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旗委、旗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426)、《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69)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鄂党办发〔201620号)要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13号)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情况;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厅发〔201625号)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原则,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计划并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依法查处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本行业领域监督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10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83号)和《补充通知》(厅发〔201719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两个保护区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鄂政字〔201687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2017 年度全旗重点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719 号)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动员部署大会精神以及整改方案制定、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立行立改任务完成情况,到 2017 6 月底、9月底和12月底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进展情况。

㈠煤矿和煤炭洗选企业污染治理

⒈煤矿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方面。⑴煤矿车是否使用分段排土方式,是否严禁使用高落式卸车。⑵露天煤矿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是否单独堆放。⑶露天煤矿否严格按照复垦绿化方案进行复垦绿化。

⒉防风抑尘方面。⑴煤矿是否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配备洒水车。⑵露天煤矿是否对重点在采、剥工作面、进矿主干道、采区道路、办公生活区等区域洒水降尘。⑶煤炭企业是否实施矿区老旧道路翻新、维护;矿区道路两侧是否及时进行绿化。⑷煤矿所有钻机是否安装使用捕尘器,破碎筛分车间是否安装除尘设施和全封闭。⑸是否编制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⑹出矿运煤车辆装车高度是否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⑺迎路面、迎居民区面的采区是否建设防风抑尘网。

⒊排污处理方面。井工煤矿企业是否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和井下巷道回填,暂不能利用的煤矸石是否定点集中堆放,并覆盖篷布和围挡。

⒋煤矿火区火点治理。⑴8家煤矿26处火点治理情况。⑵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企业煤场是否存在自燃现象。⑶煤矿新增火点和历史遗留火区、火点是否依然存在。

㈡煤场和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整治

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发电〔20143号)是否完成各大型堆场贮存、转运、筛分和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的全封闭,不能密闭的,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分为自查、全面检查。安检站、纠察队、煤管站、重点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煤炭局全面检查,检查从612日开始,至730日结束。

㈠自查自纠。安检站、纠察队、煤管站、重点企业分别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整改到位。

㈡全面检查。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各责任单位、监管人员配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检查,对发现问题拉出清单、列出台账,细化量化整改措施,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对不能立行立改的,挂号跟踪、销号核查,直至整改到位。

四、检查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乔世怀

副组长:张凯、王伟平、武兵成

  员:米洪、巴特尔、连永明、张全喜、高如虎、李强、苏志刚、杨志强、高元、赵贵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巴特尔兼任,联络员赵军。

五、检查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事关长远、事关全局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我局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工作组,做到专人负责、专人推进、专人落实,深入细致研究部署,全力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相关工作开展的连续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㈡明确工作责任。纠察队负责矿区环境治理工作的总协调,落实本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要根据任务,定期不定期调度推进工作,确保工作按总体方案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不得敷衍塞责、简单上交矛盾和问题。各二级单位要主动配合,服从指挥调度,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应付。

㈢强化督促检查。我局按照治理工作重点,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要坚持对煤炭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督查倒逼落实。对工作落实好,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的,要追究相关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