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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煤炭局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3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煤字〔2017〕140号 主 题 词:

各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现将《开展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托克旗煤炭局

                        2017年7月30

 

鄂托克旗煤炭局关于开展鄂托克旗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7195号)和《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发〔2017294号)的要求,扎实做好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和政府的具体工作安排上来,结合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期间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煤矿企业自检自改与监管监察全面安全“体检”执法相结合,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乔世怀   鄂托克旗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     鄂托克旗煤炭局副局长

       武兵成   鄂托克旗煤炭局副局长

  :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站长

       苏志刚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党支部书记

  赵文山   鄂托克旗煤炭局技术监督室主任

  杜子亮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副站长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副站长

  乔鹏龙   鄂托克旗煤矿安全检查站副站长

  成孝军   鄂托克旗煤炭局考务中心主任

       鄂托克旗煤炭信息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煤炭局安检站,办公室主任由李强兼任,具体负责组织此次鄂托克旗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沟通协调及日常事务。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是全旗所有煤矿。具体包括安全“体检”的正常生产煤矿,正常建设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责令停产停建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煤矿,为稳定煤炭市场供应而于近期新投产的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的煤矿和通过核定新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二)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规定的各类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的检查内容。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附件中“一、煤矿”部分所列的11项检查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号)规定的检查内容。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规定的企业和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7195号)规定的检查内容。

5.党的“十九大”、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国庆”和“中秋”等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6.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及打非治违监督检查情况,“双随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强化企业自检自改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规定的企业层面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制度化常态化自检自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7195号)要求的检查重点内容进行自检自改。隐患排查整改要严格执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各煤矿企业于87日前将隐患整改台账清单、隐患自查自改报告分别报送至所属鄂托克旗煤炭局。

(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

鄂托克旗煤炭局将认真梳理煤矿自检自改和全面安全“体检”工作情况,尽快开展已完成全面安全“体检”各类煤矿的问题及隐患整改情况和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的“回头看”,并对照安监总办〔201778号、安监总煤监〔201780号和内安委明电〔20171号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对灾害严重、技术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安全不放心的重点煤矿联合进行“回头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严格工作作风。要严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纪律,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所有对煤矿的检查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务必深入煤矿生产一线,做到检查全覆盖、“真检实查”、“真督严促”。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用好“体检”和大检查成果。要根据此次“体检”和大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依据分类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要整改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煤矿,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将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以及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加大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对隐患治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曝光。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

      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煤局字〔2017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