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之窗!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水土保持局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5/2014-02675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8日
名  称: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鄂托克旗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制度。

一、 凡在鄂托克旗境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型开发建设项目,其设计规划中必须有防治水土流失的具体措施,并根据其规模报请水土保持局审批,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定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发建设等有关手续。

二、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没有水土保持局签署意见的,不能交付使用。

三、 已建和在建项目要按其生产和建设规模补报水土保持规划方案,由水土保持部门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并签发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四、 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无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的工矿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其它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工矿企业和个体户,原发证单位必须在本制度公布后责令经营者于三个月内到水土保持局补办有关手续。

五、 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办理水土保持审定书的罚款50—1000元。


水保监督执法及两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 水保监督执法人员无定期深入各厂矿企业,重大工程建设区域三区进行监督检查;

二、 水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佩戴胸卡并出示执法证;

三、 水保两费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 水保两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水保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保法>办法》规定进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五、 征收的两费作为水保治理专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六、 两费除上解自治区,市各10%外,余下部分的85%必须直接用于水土流失返还治理或恢复治理。

七、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由水保部门做出计划,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 水保执法各项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水保执法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 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 监督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

四、 依法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五、 负责项目建设成果管护,常抓草畜平衡;

六、 征收和管理水保两费;

七、 协商解决水土流失纠纷;

八、 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水保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 当日能办理完毕的,当日必须办理完毕。

二、 如当日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办理完毕。

三、 如办理权限超出本部门的,必需请示或移交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应告知当事人并在当日请示或转交。

 

水保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 工作时必须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二、 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原则,不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及时上解财政。

四、 爱岗敬业,热情待客,微笑服务,不随意离岗、脱岗。

                            

水保局首问责任制度

 

一、 任何干部职工都负有首问指责。

二、 当有人问及相关业务工作时,首问人必须明确答复有关规定,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或为当事人指明具体当事人员。

三、 如首问人拒不回答或答复不知道、不清楚之类语言,第一次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报旗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收费价目公开栏

接收单位:鄂托克旗水土保持局          鄂价费许字第01-B-30-33-X3号

编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

 

水土保持防治费

补   偿   费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1

破坏地貌植被

元/㎡

0.3-0.4元

 

2

弃土、弃渣

元/

2.0-3.0元

 

3

无法或不便计算破坏面积和废弃固体物(按实际堆放量)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1)

井下采煤、露天采煤

元/T

0.5-1.0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2)

生产水泥和石膏

元/T

1.0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3)

烧制砖瓦

元/千块

1.0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4)

生产硫磺

元/T

10-15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5)

生产石墨

元/T

40-50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

 

6)

淘金、采石、采砂

产值

5%-10%元

水土保持法及内政发[1992]163号文件

鄂政发[1996]3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