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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米图人民政府关于额尔定高娃反映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事宜的答复意见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综合 ;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10日
名  称: 苏米图人民政府关于额尔定高娃反映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事宜的答复意见
文  号: 鄂苏政发〔2017〕1号 主 题 词:

苏米图人民政府关于额尔定高娃反映

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事宜的答复意见

 

额尔定高娃:
    2016年10月向苏米图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解决有关你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事宜。苏木人民政府对你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工作小组,认真调查核实。现根据调查了解的具体情况,将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1984年第一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你以家庭承包形式所承包2000亩草场,你主张现恢复你所承包的2000亩草场的问题与王占祥因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方式等原因主张1380亩草场经营权的问题

经调查,调查人员到哈达图嘎查委员会(发包方)、草牧场主管部门查阅相关备案资料,未发现第一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额尔定高娃(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家庭所承包的草牧场面积为2000余亩的记载。申请人未能提供草牧场承包合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原始凭证加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的事实。1995年1月,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哈达图嘎查与巴雅尔芒耐家(申请人丈夫,已故)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签订1380草牧场承包合同书,故当时发包方与巴雅尔芒耐家双方认同所签订的1380亩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因巴雅尔芒耐与王占祥私自签订该草牧场转租合同书,该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由王占祥代签并领取。另,王占祥与哈达图嘎查委员会签订1479亩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王占祥在哈达图嘎查承包经营1479亩草牧场。2011年5月,由申请人向鄂托克旗草监局提出申请,由旗草监下达《鄂托克旗草原监理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鄂草监〔2011〕1号)》,依法解除哈达图嘎查委员会与王占祥签订的1380亩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依法恢复申请人承包哈达图嘎查1380亩的草牧场。2011年6月,依照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哈达图嘎查与申请人签订了1380亩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现该1380亩草牧场由申请人经营管理。

综上所述,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到户哈达图嘎查大部分牧户的原有所承包草牧场面积都有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于1998年11月,在此之前基层民主法治还尚不完善,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巴雅尔芒耐家在哈达图嘎查就承包1380亩草牧场。故申请人现申请恢复其在第一轮草牧场承包时所承包的2000亩草牧场无法调整,该申请缺乏事实根据,不予考虑。另,申请人及其丈夫巴雅尔芒耐将自家承包经营的1380亩草场有偿流转于同嘎查牧民王占祥,因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等问题而所产生的纠纷属合同纠纷,苏木人民政府无权处理,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